您现在的位置: 首 页 > > 新闻中心
新闻通知

华中科技大学实验室材料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11日 点击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实验室材料验收管理,根据《华中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校国资〔2015〕1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材料(以下简称“材料”),是指用于教学、科研的易损、易耗实(试)验用物品,不包括燃料、低值易耗品、药品、办公用品。
第三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归口管理各单位的材料验收工作,并检查材料台账。
第四条 全校各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做好本单位材料验收和领用登记工作,并及时、如实、准确、详实地记录材料台账。
第五条 按学校采购相关规定购置材料后,购置单位应进行验收。
材料验收时,应根据采购合同(按采购管理规定可不签订合同的,则为供货单)、发票,核对所购材料的数量和质量,填写《华中科技大学材料验收单》。
按有关规定在材料验收时需对材料批次质量进行专门检测(含取样检测)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单位验收材料,按下列要求对材料实物验收:
单批次材料购置总价在5千元以下的,至少有1名学校在编在岗职工验收签名;
单批次材料购置总价在5千元(含)以上的,至少有2名在编在岗职工验收签名,其中:
单批次材料购置总价在1万元(含)以上的,本单位设备管理员须参与验收并对材料验收单复核签名;
单批次材料购置总价在5万元(含)以上的,本单位仪器设备分管领导应参与验收并对材料验收单复核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单批次材料购置总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应同时通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派观察员参加材料验收并签名,验收单副本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任何人不得作为本人所购材料的验收人。
第七条 办理材料报销时须附上材料验收单。
第八条 各单位的材料台账,须详细记录各材料的购入、领出信息及库存信息。
材料台账中的购入信息,应与材料验收单信息一致;材料台账中的领出信息,应与材料领用登记信息一致。
第九条 材料验收单、材料台账,各单位原则上应保存5年备查;涉及贵金属、宝石等贵重材料或国家管控材料的验收单、台账,各单位应保存8年备查。
第十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每年组织检查各单位材料验收和材料台账管理工作;各单位应经常性抽查核查材料库存。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材料验收、材料台账的管理,按年度整理成册保存,并配合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的检查。
第十二条 对在材料验收、材料台账管理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请学校予以表彰;对失职者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易制毒及其他危险材料的验收和使用,同时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